莞工〔2023〕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全体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粤教保函〔2019〕42号)、《关于扎实推进2019年电气和电动自行车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粤教保函〔2019〕46号)、《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九项措施》(粤消安〔2021〕5号)、《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还包括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电动三轮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卡丁车等。
第三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停放、充电都应遵守本办法,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安全保卫部是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上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校园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注册,发放信息号牌,实行上牌管理,目的是控制校园电动自行车数量增长,逐步压减存量,确保校园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六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日。未登记注册,没有安装信息号牌或安装无效信息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七条 信息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与车辆登记信息相符。信息号牌仅限校内使用,禁止转借、转赠、转卖、伪造、仿造、盗用。
第八条 信息号牌应安装在车辆明显位置,禁止故意损坏、涂改。信息号牌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到学校安全保卫部更换。
第九条 已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持有人应当于14天内向安全保卫部申请注销登记,并交还电动自行车信息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因毁坏、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教职工离职或学生毕业的。
第十条 安全保卫部收回的信息号牌,不再重复发放使用。
第三章 出入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实行电动自行车封闭式管理,禁止校外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执法、应急抢险、经审核报备的保障服务车辆除外。
第十二条 校内现有电动自行车只限在校园内行驶,一旦驶出校园,将不允许再次进入校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内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经过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内行驶。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悬挂信息号牌;
(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四)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运载物遗洒散落、飘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制动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四)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
(五)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
(六)骑行经过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七)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不得超车;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限速20公里/小时;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或者驾驶表演;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七)载客营运;
(八)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
(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场、充电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等安全地点停放或充电。禁止在室内、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消防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应当爱护停车场、充电点等场地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和师生员工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安全保卫部或属地消防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车主应当做好电动自行车日常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第一、第二次给予警告处理,第三次给予摘除信息号牌,强制要求驶离校园处理:
(一)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建筑物内及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
(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四)超速行驶的;
(五)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的;
(六)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内充电,包括拆卸电池在楼宇内充电的,一经发现,给予摘除信息号牌,强制要求驶离校园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牌车辆,悬挂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信息号牌的,一经发现,给予锁车,强制要求驶离校园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安全保卫部统一清理,集中暂存。存放3个月内,车主可携带有关证件认领。经公告存放3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视为放弃车辆所有权,由安全保卫部按废弃车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卫部可以根据视频监控记录资料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追究驾驶人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