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工〔2023〕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依据《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区域内举办,学校、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校外单位租借本校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
(三)展览、展销等;
(四)游园、灯会、焰火晚会等;
(五)人才招聘会、校园开放日、大型考试等;
(六)其他依照本规定经过批准在校内举办的活动。
学校面向本校师生在校内举办的日常业务范围内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主办者,是指主持办理大型活动的单位。承办者,是指承担办理大型活动的单位。
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首脑等警卫对象或其他热点人物出席的活动均按照大型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所、中心)、职能部门、直属附属机构均可作为主体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并对其下属社团或机构承办大型活动负有管理责任。校内机构须提请安全保卫部进行风险评估并签署意见,而后报本机构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批准。
第四条 外单位在本校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场地提供机构须提请安全保卫部进行活动风险预评估并签署意见,而后报本机构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批准,安全管理按照《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五条 大型活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安全保卫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进行安全许可、监督和管理。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下的相关活动,承办者主动要求备案的,安全保卫部应指导、掌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六条 大型活动须由承办者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部申请安全许可和备案。
第七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安全保卫部提交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报书,并出示下列材料:
(一)承办单位出具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承办者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校内单位作为承办者可免于提交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活动风险自评报告或具有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大型活动风险预评估报告;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出入通道、安全人员岗位、摄像机位分布图、灯光舞美方案;
(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五)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应当自接受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与承办者沟通研讨安全保障方案,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出具风险评估意见供承办方上报。而后视校领导批示结果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类似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系列活动的,可向安全保卫部申请集中办理许可。
第九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安全保卫部应当给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要求;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会对学校名誉、校园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影响国家和校内其他重大活动;
(七)已获机构(场地)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校领导明确批准;
(八)不严重妨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九)无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不良记录;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如发生变更或活动取消,承办者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部报告。
第十一条 做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各方面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安全保卫部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在第一时间对承办者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承办者如对不予许可或撤回许可的决定有异议,可向分管安全保卫工作校领导申请复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细化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确保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向安全保卫部申请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密度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对参与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安全保卫部、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安全保卫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须经专业机构依法检验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九)按照相关法规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向承办者告知东莞市和东莞理工学院关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校外单位承租、借用东莞理工学院场所,应当将遵守东莞理工学院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合同条款之一;
(二)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通畅;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在安全保卫部指导下按场所最大容量制定常备应急预案,并在与承办者协商活动场所使用事宜时提供该预案供其参考。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风险评估、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全校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不良信息记录制度,并于每学年末向全校公布;
(四)实地勘验活动场所,审核申请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安全许可;
(五)大型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对该活动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协助;
(六)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七)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进行紧急处置,必要时可责令承办者中止活动;
(八)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及时总结上报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方案供学校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如违反本规定,安全保卫部可以提前取消或中止活动举行。违规行为发生后,承办者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主办、承办大型活动;校外承办者永久不得申请主办、承办本校大型活动。
第十八条 承办者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其损失和后果由自身承担,发生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