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莞工〔2020〕25 号),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安全保卫处、武装部部门印章,包括“东莞理工学院安全保卫处”“中共东莞理工学院委员会人民武装部”“东莞理工学院保卫处业务专用章”及相应电子印章。
第三条 在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的指导下,规范使用管理本部门印章,并接受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章 印章申请、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印章刻制(更换)申请表》,并附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调整)该机构的公文,报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二)印章换发的申请:印章的印文磨损严重需要换发时,填写换发申请书,并于文尾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报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去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领新印章时,同时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及时提出补发印章申请。遗失之印寻获时,须即交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销毁处理。
第五条 印章的核定及制发
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和规格,经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制发。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及废止
(一)印章必须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发文公布后方能正式启用或废止。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须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新印章印模,新印章启用同时旧印章作废。
(二)启用通知下发前,到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办理签领手续,留下印模,签字,同时将旧印章交回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封存。
(三)启用印章前应掌握识别真伪的方法。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持印机构应将启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印章管理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原则。
第八条 安全保卫处处长、武装部部长是是印章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应指定监印人员,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重新确定新的监印人员,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九条 印章应谨慎保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相应责任,并追究相应负责人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监印人员对本部门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印章磨损严重时,及时向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申请换发。
第十一条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报告,并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只能以安全保卫处、武装部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对外使用时,因本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严禁将本部门印章擅自使用于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东莞理工学院保卫处业务专用章”是安全保卫处为履行户籍管理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不能代表部门的权力,只代表户籍管理使用范围。
提供学校实体印章的原样即“印模”,用于批量印刷文件、文书,用制版印刷的方式代替手工盖印,性质上属于“套印章”。套印章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套印章的使用规定和管理,参照本规定的实体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印章的使用,应由用印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未经审批原则上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户籍迁移、户主页复印件、工作证明、场地申请审批、教职员工入校或离职传递单、退役大学生军训成绩免修申请、简单的部门人员统计报表等需要用印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授权后,可由用印人按照工作要求,参考以往做法,核实信息无误、表述准确后交由监印人用印。用印人应认真核实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监印人认为用印材料超出领导授权范围,需领导签名审批,则用印人需请示部门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特殊原因需代章的,应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代章的使用程序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其他机构不得代章。
第十五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范围相适应。批准人对用印后果负责。
第十六条 监印人员须亲自用印,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用印。每次用印都应由用印人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类型、内容摘要、批准人等。
第十七条 监印人员应规范用印,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印章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第十八条 正式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出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九条 印章在部门机构名称变更、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即行停用。停用的废印要及时送交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处理,不得在原机构长期留存。
第二十条 旧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行政效力,不能作为部门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没有刻制出来时,若有一些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 字。党政机关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