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院系:
为做好2011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确保毕业生顺利离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并且工作单位同意接收户口关系的毕业生,请在《2011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下称登记表)上填写接收单位入户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迁单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接收户口函或相关证明,学校按其接收单位入户地址将户口关系迁出。(接收证明要具备以下3个要素:1. 明确写明接收本人户口;2. 有详细的入户地址;3. 有接收单位的公章)
二、参加升学考试(研究生或专升本),已被外校录取的毕业生,如需将户口迁往录取学校的,请在《登记表》上填写录取高校名称和入户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考研升学或专升本,并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学校按其入户地址将户口关系迁出;被本校录取的毕业生,只需在《登记表》填写录取专业,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本校专升本”,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即可,无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已签订暂缓就业协议的毕业生,请在《登记表》备注栏里注明“暂缓就业”,并提供《暂缓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户口可暂缓两年迁出。暂缓就业期间,如需回校办理户口相关业务,需携带暂缓就业协议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并且应在暂缓就业期满之前主动回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其他毕业生需将户口迁回原籍,请在《登记表》上填写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迁原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校将其户口关系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毕业生户口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公安机关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原则上不予更改,请各(院)系指定专人负责本项工作,以院(系)为单位填写好《登记表》,连同所需资料,于6月13日17:00前交至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送交松山湖公安分局开具《户口迁移证》。联系人:张宇帅,联系电话:22861019。
附件:
2011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doc
保卫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